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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巨光:从“河南轮毂案”再谈铝合金汽车轮的“翻新”“修复”

发表于: 2020-08-27作者:王巨光点击:5261

    2020年7月29日下午,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的“河南2.8亿元轮毂翻新案”在鹿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宣判,尚某某等17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人民币60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法院一审宣判后,17名被告都表示将要上诉。至此,中国大陆第一例因翻新、修复废旧铝合金汽车轮毂引发的侵权案暂告一段落,二审何时开庭目前还未有确切的时间,在等待二审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正好再借这个机会聊一聊铝合金轮毂“翻新”、“修复”的话题。

    早在2011年4月2日我们就在铝合金轮毂网(www.alwheel.com.cn)上发表了题为《不要去修复你的铝合金轮毂》的文章,2014年6月21日又以《“铝合金汽车轮毂修复翻新”的误区》为题在本公众号(alwheel)再次发表该文。在文中我们从技术工艺的角度全面阐述了“翻新”、“修复”废旧铝合金车轮不可为也不必为的理由,这次我们结合这个“河南轮毂翻新案”再次从实验检测这个角度谈一谈“翻新”、“修复”的铝合金轮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讲过,为便于理解,可以把铝合金汽车轮毂的质量通俗的分为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个方面。内在质量指的是产品的机械性能是否达标、内部是否存在缺陷、设计是否合理等。内在质量非常重要,出了问题轻则会使胎压不足,重则会造成车轮的断裂、破损,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而外在质量这里指的是产品的外观质量,外在质量的好坏一部分是肉眼直观可见的,如漆膜色彩均匀度、饱和度,是否有灰尘、橘皮、流挂等;还有一部分外在质量是肉眼不可见的,如漆膜附着力、耐盐、耐水侵蚀的能力等等。外在质量出问题一般不会涉及到行车安全,它主要影响的是美观。今天我们重点谈的是铝合金轮毂产品的内在质量以及“翻新”“修复”的轮毂可否满足铝合金汽车车轮的内在质量标准。

    在正规的生产过程中铝合金轮毂需要经过多项的检测和实验来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其中作为控制产品内部质量的主要手段有X射线检测、机械性能检测、气密实验和成品的台架实验等。下面先简单介绍下这几项检测和实验:

    X射线检测是在铸造工序之后,主要作用一方面是防止有铸造缺陷(缩松、夹渣等)的产品流入到下一道工序,另一方面是根据铸件内部的情况来及时调整铸造参数,以确保铸造工艺的科学、稳定。其实如果不考虑制造成本的话,省略掉X光检测过程也是可以的,因为铸造工序产生的所有缺陷都会在机加工及后续的气密检测和涂装工序中暴露出来,只不过等到后面工序发现问题再反馈回铸造工序来调整铸造工艺参数时就已经造成了工时、能源、原辅材料等的巨大浪费,所以X射线的无损检测对于铸造生产,特别是对于低压铸造的工艺稳定性和提高成品率减少消耗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重要的内在质量控制手段是热处理工序后的机械性能检测,这个过程主要是对成分合乎标准的合金轮毂在经过规定的固溶、淬火、人工时效处理后其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和硬度的一个检测。如果抽样不达标,那么这批次的轮子原则上都需要报废。

    第三个检测是气密实验,一般是在机加工工序之后,分为水密检测和氦气检测两种方式,水密检测的缺点是对微小的漏气肉眼不易察觉,容易误判,所以采用水密检测一定要有非同一检验员的复检;氦检的主要缺点就是成本略高,而且氦气是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少一点,早晚会枯竭。气密检测主要就是检查轮子的轮辋是否漏气,这个检测比较好理解,不再多说。

    第四个台架实验是铝合金轮毂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在质量控制手段,前序很多的过程检查与实验其实都是为了保证产品最终能够符合台架实验的标准。合金车轮的台架实验具体分为径向疲劳、弯曲疲劳和冲击等三个实验,因此我们也常常把车轮的台架实验称作三大实验。该系列实验其实就是人工模拟了车轮在装车后的实际工作状态和可能遭遇到的不同角度的冲击等特殊情况。这三个实验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通过台架实验是车轮产品的最低质量底线,在合金车轮生产过程的众多标准中,三大实验标准是车轮行业必须遵守的。由于这三个实验都属于破坏性实验,无法对成品车轮进行全检,所以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都是采用抽样检测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每一款新轮型开发出来,每一套新模具批量生产前,以及每一次工艺条件的重大修改,或者小的工艺调整而对产品质量没有把握的情况下,都需要对样品进行相应的台架实验;同时在批量生产后,还会按照客户的要求在每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后就再抽样实验一次。虽然在现代的设计中,可以用计算机来模拟这三大试验,但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计算机模拟只能是给产品的结构设计提供一个比较粗略的参考,一款轮子的机械性能是否达标,最终还需要这三大试验的结果来验证。

    经过以上介绍,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正规铝合金轮毂生产过程中的几个主要质控和质检方法,那么这些方法是否可以借鉴过来在铝合金轮毂的“翻新”、“修复”过程中作为“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手段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轮毂修复翻新企业(以下简称“翻新企业”)不可能有足够的样品来做以上这些破坏性的实验。

    对于“翻新企业”来说,合法获得废旧轮毂的渠道无外乎就两个,一个是主动送轮子来修理或翻新的消费者,另一个就是翻新公司在“市场”上的收购。这两种“原料”的获取方式决定了“翻新企业”在进行“生产加工”时是不可能有足够多的轮子用来做台架实验的。就算出现极特殊的情况,“翻新企业”能够批量的收购到同规格同款式的废旧铝合金车轮,并且可以有条件拿出几只轮子做破坏性的台架实验,但实验的结果对其余的轮子来说也是没有任何参考价值的,因为这些轮子受损的程度不同,受损的部位也不同,即使这些同款同规格的轮毂都是从同一模具且在同样工艺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但经过不同时间不同工作环境下不同负荷的长期使用,它们正常的疲劳损伤或非正常的意外损伤的部位及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根据这个逻辑,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永远不会找到一个合理的能够判定翻新修复的合金轮毂质量是否合格的手段,也就是说“翻新”、“修复”的合金轮毂始终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尽管它们在使用期间可能没有暴露出来也没有给车辆、人身造成危害,但这个隐患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这里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法规坚决杜绝废旧合金轮毂的翻新与结构性的修复,而不是出台什么翻新轮毂的行业标准,误导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

    下面我们再回过头来简单聊一下这个“2.8亿元轮毂翻新案”,由于没有条件去旁听庭审,我们对本案的了解全是通过公共媒体的公开报道,虽然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判被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成立,但是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在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一些涉及到铝合金轮毂产品本身的相关问题上,表述的都不很专业,对合金轮毂的生产和检验都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为了帮助相关部门给这个对中国轮毂行业可能会影响深远的“轮毂翻新第一案”留下一份经得住历史评判的法律文献,现特将公共媒体上公开报道的双方辩论的内容摘录如下,并加以点评,供相关人员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同仁们不吝赐教。

    问题一:媒体报道“公诉人表示,兴宇公司所用二手设备,容易出现生产上的安全隐患,同时以日产公司(NISSAN )生产轮毂的相关设备进行比对,认为兴宇公司没有X光射线设备。公开资料显示,轮毂生产过程中,X光射线设备,主要用于检测轮毂的铸件内部是不是有气孔、夹杂等。辩护人认为,日产公司的生产线,是用于生产全新轮毂,而兴宇公司是翻新,不能以日产公司的标准做对比;同时,生产设备是否二手与本案无关,只要产品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即可。

    点评:控方应重点关注被告有无能够判定最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手段和措施,而不是使用二手设备和有无X光检测设备。首先,二手设备在正常的铝合金轮毂生产过程中非常常见,只要合乎工艺要求和其他诸如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的,都是可以使用的,没有任何毛病。第二,X光机在铝合金轮毂生产过程中主要用来检查铸件内部的铸造缺陷,这些废旧轮毂如果是来源于拆车件,那么它一定是在轮毂制造厂经过X光检测了,铸造缺陷是在铸造过程中产生的,在使用过程中无论怎样都不可能再出现,即使轮毂有疲劳断裂的裂纹,如果肉眼看不到那么X光机也是看不到的,在这里X光机真的没用。

    问题二:媒体报道“公诉人认为,尚某某等人以废品收购价格购买了废旧、变形轮毂用于翻新加工,包括‘天津大爆炸‘事件中爆炸后出现的废旧轮毂,翻新后的轮毂存在安全隐患。”“辩护人认为,轮毂的来源与翻新后出厂的轮毂质量没有直接联系,兴宇公司收购回来的废旧轮毂,并非全部用于翻新,而是根据质量进行筛选,这一证据不能证明兴宇公司出售的轮毂存在质量问题。

    点评:轮毂的来源与翻新后的轮毂质量是有直接联系的,因为我们前面分析了,正是这种来源决定了翻新后的轮毂没有有效手段对其进行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

    问题三:媒体报道尚某某表示,自己从事轮毂翻新行业多年,该行业并无国家标准,但是行业内部有一个新轮毂出厂的参考数值,即轮毂出厂时的动平衡检测参数,中国不超过120,国际上不超过80。‘参数越低平衡性越高,我们在厂内的每一道工序都有检测,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会直接放入报废区,我们自己翻新的轮毂,只有动平衡检测数值低于80才可以打包出厂。’辩护人认为,兴宇公司对自身翻新的轮毂严格把关,公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翻新轮毂没有一起因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导致的投诉,这也证明了兴宇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点评:姑且不论尚某某说的这个没有任何数量单位的车轮动平衡检测参数标准是否准确,首先拿动平衡检测当作车轮最终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手段本身就是错误的,动平衡只是轮毂生产过程中应该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之一,动平衡检测合格并不代表这个轮子就是合格产品。

    问题四:媒体报道“辩护人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核心是鉴定产品质量。而鹿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示的情况说明显示,鹿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多次与县、市、省、国家市场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联系,以及上海欣项产品质量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实地勘验。上述有关部门均表示国家对翻新轮毂质量的‘好与劣’没有明确的质量、行业标准。所以尚某某等17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的涉案翻新二手、废旧汽车轮毂是否是伪劣产品,相关部门均无法进行质量鉴定。”

    点评:如果辩方承认翻新轮毂是用来安装到车上使用的,那么在装车前它就必须按照轮毂生产企业遵循的相关标准进行实验检测。一个经过整车厂评审认证后的正规轮毂制造企业,它按照工艺标准生产的全新合金轮毂都必须要按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只有达标的产品才能允许安装到汽车上,难道一只使用过多年且有可能已经破损的废旧车轮在所谓翻新后就可以不用遵从这些质量检测标准直接卖给消费者了吗?难道翻新轮毂的质量比按标准生产的轮毂质量还值得信赖吗?

    问题五:媒体报道“尚某某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中国对于翻新轮毂一直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本案或有望引起国家对相关行业的重视,并制定相应监管标准,进一步推动轮毂翻新行业的发展。

    点评:如果非要对翻新轮毂制定个标准的话,那么先按照铝合金轮毂生产过程中的检测标准来执行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媒体报道的庭审过程中我们认为控辩双方表述不严谨的部分内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估计一方面可能是控辩双方准备的不足,没有做好功课;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媒体转述的失误。不过还有机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调研、学习,在二审时不要再出现这类不专业的争论,以上的点评也算是我们对法律的尊严的维护吧。

    对于可回收资源的再利用,一直以来都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我们的国策,早在2008年8月29日国家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这部法规中明确指出了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的再制造;就在前不久,“河南轮毂翻新案”一审判决后的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关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办法》更加详细的从再制造旧件管理、再制造生产管理、再制造产品管理、再制造市场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并在《办法》的第三章第九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从维修渠道为再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但是,在这次的征求稿《办法》中也明确指出了从事再制造的企业必须满足8项条件,包括“具备能满足再制造生产的旧件回收能力;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然而在现阶段,我们是不具备无损检测鉴定废旧合金轮毂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与能力的,也没有修复后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把握的,所以废旧合金轮毂当下最好的回收利用方式只有一条路,那就是重熔再制造!

 

 

    王巨光

    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于沈阳 台风“巴威”刚刚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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